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加完善大学生的综合测评机制,全面考察我院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我校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规定(试行)》(闽农林大研[2021]13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推动学生定期总结反思阶段性成长历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成才。综合素质 测评的结果作为学生各种奖励、评先评优、各类资助和推荐就业的基本依据,并于毕业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条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均有参加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权利和义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参与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全面发展、“五育”并举、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静态考查和动态测评相结合,记实测评与综合评议相结合,专业年级测评和学院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包括德育测评、智育测评、体育测评、美育测评和劳育测评五项,相应设立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体育测评分、美育测评分、劳育测评分五个测评分值。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体育测评分、美育测评分、劳育测评分的满分值均为100分,下限为0分。
综合素质测评总分计算公式为:
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德育测评分×20%+智育测评分×60%+体育测评分×10%+美育测评分×5%+劳育测评分×5%。
第六条 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评定一次,毕业班原则上在当年四月中旬前完成,非毕业班原则上在每年九月底前完成;综合测评成果需在当学年内取得,当学年有效;同一学年内同一测评事项不得重复测评、重复加分;非毕业班综合测评的相关成果认定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毕业生综测的相关成果认定截止时间为当年3月31日。
第七条 德育测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行、诚实守信、法纪观念、集体观念、心理素质、基础文明、社会工作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八条 德育测评公式:德育测评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分。学年内学生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行、诚实守信、法纪观念、集体观念、心理素质、基础文明、社会工作等方面综合表现良好的,给予德育测评基础分为75分。
注:按照先加分再扣分的原则,加分和扣分不相抵,以下测评公式均适用此条备注。
第九条 德育测评奖励分标准:
(一)获得各级各类荣誉表彰的,可给予不超过10分的奖励加分;集体获得各级各类奖励的个人,可参照个人获奖情形加分,分值乘以80%。
1、各类荣誉计分见表1。
表1 各类荣誉计分表
荣誉称号 | 分值 |
省(部)级及以上十佳大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团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等 | 10 |
市(厅)级十佳大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及省(部)级其他荣誉 | 8 |
院十佳大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及校级其他荣誉 | 5 |
院级其他荣誉 | 2 |
说明:
①测评年度内获得不同级别同种荣誉称号的按最高分加分,不进行累加;
②获奖是班级、团支部或宿舍集体荣誉的,班级、团支部或宿舍每一个同学均加分;若为党支部荣誉,党员均加分。
③国家级荣誉:由国家部委及其所属的司局办法的荣誉证书;省级其他荣誉:由省级政府及所属的厅局等正厅级以上主管部门办法的荣誉证书。
2、各类竞赛计分见表1
表2 各类竞赛计分表(不含综合、科技、学术、文体类的)
竞赛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鼓励奖 |
全国性各类竞赛 | 8 | 6 | 4 | 3 | 2 |
省级各类竞赛 | 7 | 5 | 3 | 2 | 1 |
校、市级各类竞赛 | 5 | 4 | 2 | 1 | 0.5 |
省级协会、院级竞赛 | 3 | 2 | 1 | 0.5 | 0.2 |
(二)担任各类学生团学骨干,考核为优秀的,可给予不超过8分的奖励;良好的,可给予不超过6分的奖励;合格的,可给予不超过4分的奖励;不合格的,不加奖励分。担任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原则上最高奖励8分,兼任多个职务且有两个以上职务的岗位考核为优秀的,可作不超过2分的上调。(具体加分标准参照《艺术学院 园林学院(合署)学院干部考核细则》)
(三)积极参加校、院等组织活动的、出色完成临时性社会工作任务的、积极参与公益活动的,可酌情给予加分。
1、积极参加国家级举办的大型主题教育活动,给予奖励5分;积极参加省级举办的大型主题教育活动,给予奖励3分。
2、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门承办的校级大型活动,承办负责部门人员给予奖励2分,其他部门协助人员给予奖励1分。
3、大型活动参加加分情况以活动下发文件加分细则为准。
4、参与无偿献血,凭借献血证明每次加3分;积极主动参与“无偿献血、社会捐助”等社会公益活动加分累计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分。
5、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根据活动类型酌情给予1、0.5分奖励。校、院竞赛性质活动参赛选手每次给予加1分奖励,同一活动设有多轮比赛,加分可叠加,最高上限为3分;同一活动,参赛、后勤与观众不叠加加分。
(四)在参与社会捐助的学生、践行争做新时代文明农林大人“十不”倡议、在日常生活中勤俭节约等,有突出事迹者,获得国家、省、市(厅)、校、院通报表扬者,每人次分别加分8、6、4、2、1分。加分累计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0分。
(五)各类文章(除学术论文外)、报道稿在刊物(CN号)上发表,第一作者每篇奖励3分;
(六)见义勇为者,每人次奖励10分(需有相关证明材料);拾金不昧,受社会通报表扬者每次奖励5分,受学校通报表扬者每次奖励2分,受学院通报表扬者每次奖励1分(需有相关证明材料)。
(七)各类讲座加分视具体情况而定(例:金山讲坛加0.1学分,则不加德育分)。
(八)积极参加校级“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大赛,项目申报成功的按第一负责人加2分,第二至第三负责人乘以系数60%、40%(小数点后保留1位,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保留1位,四舍五入)。
(九)本学年内,未有迟到、早退、旷课及其他违纪现象的同学给予学年综合测评德育分2分奖励,若全班未出现违纪现象,再给予班级每名同学德育分3分奖励。详见《艺术学院 园林学院(合署)课堂纪律检查暂行办法》。
(十)其他经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加分情形,经评议可适当给予加分。
第十条 德育测评分扣分标准:
(一)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每人次扣10分,受到记过处分的每人次扣8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每人次扣6分,受警告处分的每人次扣4分,受到校、院级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扣2分;(同一事件处分不重复扣分)
(二)在学生日常管理中****或严重失职者,视情节轻重,每人次扣5分;
(三)按要求必须参加的校、院组织的升国旗仪式或其他集体活动,未参加者且未办理请假手续,每人次扣2分,找人代签者在扣1分的基础上再加扣1分,代人签到者扣1分。
(四)违反《我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尚未达到违纪违规处分的,每人次扣1分;
(五)宿舍有高功率电器,其宿舍所在成员,每人次扣0.5分,舍长扣1分;
(六)每旷课1学时,扣0.5分,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处理。详见《艺术学院 园林学院(合署)课堂纪律检查暂行办法》。
(七)凡学院规定应参加的各类讲座等,未出席者每次扣1分,找人代签者在扣1分的基础上再加扣1分,代人签到者扣1分。迟到早退者每次扣0.5分(迟到早退者不给予加分),此项扣分作为学院每学年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由院综合事务部登记并计入综测统计数据内。
(八)凡学生干部出现舞弊等违纪事件者,立即免去学生干部职务,并且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九)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基本规范或大学生行为准则等行为的,视不同情节给予扣1-3分。
(十)其他经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扣分情形,经评议可适当给予扣分。
注:以上(三)—(五)条,扣分情况表由院自律部提供,(六)条扣分情况表由院学术与科技创新部提供。
(十一)德育奖励分超出25分按25分计算,德育分满分为100分。
(十二)凡是泄露学院学生信息扣2分。
第三章 智育测评
第十一条 智育测评内容包括课程成绩(体育课除外)和学习类活动。
第十二条 智育测评公式:智育测评分=成绩分+奖励分-扣分。
(一)成绩分=该学年各课程学分积的总和/该学年各课程学分总和。其中,课程学分积=该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公共选修课除外)。
(1)课程成绩分按实际分数计,考试课成绩按五级记分制的按优一门90分,良一门80分,中一门70分,及格一门60分的标准算。
(2)补考成绩及格的按60分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按补考后的成绩;缓考的按缓考成绩计。
(3)专业选修课成绩计算:专业选修课总分数已超过专业培养规定总学分要求的,可由本人选取必要的课程学分计入智育分计算范畴;未超者无论课程及格与否,均需计入智育分计算范畴。
第十三条 智育测评奖励分标准,有以下情形的可给予累计不超过10分的加分:
注:专业赛事奖项加分参照《我校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学业竞赛和科技创新活动管理与奖励办法(暂行)》标准,结合《我校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表》进行加分。
(一)评定标准:
A+类:
由国家部委或省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厅局级等主管部门举办的“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
表3:A+类竞赛加分
A+ | 特等奖 | 一等奖 (或金奖) | 二等奖 (或银奖) | 三等奖 (铜奖) | 优秀奖 | 入围奖、鼓励奖等 |
国家级 | 10 | 9 | 8 | 7 | 5 | 2 |
省级 | 8 | 7 | 6 | 4 | 3 | 1.5 |
国家:1.凡是在国家大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鼓励奖(其他奖项)的,第一负责人按10、9、8、7、5、2分记,第二至第五负责人乘以系数60%、40%、20%、10%(小数点后保留1位,四舍五入)(第五负责人之后的按第五负责人加分,A+类比赛所有负责人均可加分)。
省级:2.凡在省级大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鼓励奖(其他奖项)的,第一负责人按8、7、6、4、3、1.5分记,第二至第五负责人止乘以系数60%、40%、20%、10%(小数点后保留1位,四舍五入)(第五负责人之后的按第五负责人加分)。
A类:
1.国家级A类项目原则上是由国家部委及其所属的司局、或由教育部委托的相关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已在全国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力的国家级创新创业竞赛,或由国际权威学会、学术团体等国际组织主办,有多所国内外著名高校相关专业参赛,具有公认的学术权威性和业内认可度,且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高水平国际级创新创业竞赛。
2.省级A类项目为国家级A类国家级竞赛的省级选拔赛。
3.A类项目补充说明
A类项目是各竞赛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学院重点建设项目,入选项目应有重要示范性、权威性,能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及实践能力,优先考虑列入教育部、教育厅或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等反映学校办学水平或某一创新创业、专业水平的评估指标体系项目。
表4:A类竞赛加分
A | 一等奖 (或金奖) | 二等奖 (或银奖) | 三等奖 (铜奖) | 优秀奖 | 入围奖、鼓励奖等 |
国家级 | 9 | 8 | 7 | 5 | 1.5 |
省级 | 7 | 6 | 5 | 3 | 1.2 |
国家:1.凡在认定的赛事名单中,A类各项国家级学科竞赛,参赛队或个人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鼓励奖(其他奖项)的,第一负责人按9、8、7、5、1.5分记,第二至第五负责人乘以系数60%、40%、20%、10%(小数点后保留1位,四舍五入)(第五负责人之后的按第五负责人加分,一个项目仅加前十负责人)。
省级:2.凡在认定的赛事名单中,A类各项省级学科竞赛中,参赛队或个人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鼓励奖(其他奖项)的,第一负责人分别按7、6、5、3、1.2分记,第二至第五负责人止乘以系数60%、40%、20%、10%(小数点后保留1位,四舍五入)(第五负责人之后的按第五负责人加分,一个项目仅加前十负责人)。
B类:
1.国家级B类项目原则上应为国家部委及其所属的司局(含当届教育部高等学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主办的影响力较大的全国性竞赛,或由省政府及其所属的厅局等主管部门主办的面向全国的竞赛,或由国际知名学会、学术团体等国际组织主办,有多所国内外著名高校相关专业参赛,具有公认的学术权威性和业内认可度,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高水平创新创业竞赛且未列入A类的国际级竞赛。
2.省级B类项目为国家级B类国家级竞赛的省级选拔赛,或为国家级B类国际级项目的亚洲区预赛,或由省政府及其所属的厅局等主管部门主办的面向本省的竞赛。
3.B类项目补充说明
B类项目如果性质重复,或获奖率过高的,则列为C类。
表5:B类竞赛加分
B | 一等奖 (或金奖) | 二等奖 (或银奖) | 三等奖 (铜奖) | 优秀奖 | 入围奖、鼓励奖等 |
国家级 | 8 | 7 | 6 | 4 | 1.2 |
省级 | 6 | 5 | 4 | 2 | 0.8 |
国家:1.凡在认定的赛事名单中,B类中各项国家级学科竞赛中。参赛队或个人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鼓励奖(其他奖项)的,第一负责人分别按8、7、6、4、1.2分记;第二至第五负责人止乘以系数60%、40%、20%、10%(小数点后保留1位,四舍五入)(第五负责人之后的按第五负责人加分,一个项目仅加前十负责人)。
省级:2.凡在认定的赛事名单中,B类中各项省级学科竞赛中。参赛队或个人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鼓励奖(其他奖项)的,第一负责人分别按6、5、4、2、0.8分记;第二至第五负责人止乘以系数60%、40%、20%、10%(小数点后保留1位,四舍五入)(第五负责人之后的按第五负责人加分,一个项目仅加前十负责人)。
C类:
1.国家级C类项目包括:
(1)主办方为以下单位举办的面向全国的项目:
① 国家部委直属事业单位;受国家部委委托成立的相关机构(如:高等学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联席会);
② 国家级学会、协会:通常指国家相关部委或主管部门领导、经由民政部注册的国家级学会、协会(以国家民政部全国性社会组织查询系统为最终依据);
③ 省会城市或者直辖市政府。
(2)以国际知名学术团体举办的对人才培养具有促进作用的国际级创新创业竞赛。
2.省级C类项目包括:
(1)主办方为以下单位举办的创新创业竞赛项目:
① 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② 省级学会、协会:省相关厅局或主管部门领导、经由民政厅注册的省级协会(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查询系统为最终依据);
③ 国家一级学会分会。
(2)国家级C类国家级竞赛的省级选拔赛,或国家级C类国际级竞赛的亚洲区选拔赛。
(3)由大学、科研机构、学科有影响力的组织机构或其它非常知名的行业举办的已形成规模和系列,具有品牌和特色的创新创业竞赛。
3.C类项目补充说明
主办方与省级C类项目主办方同一级别,如果影响力较大且赛制为二级赛制的,即存在省级(区域)选拔赛(决赛)和全国性决赛(总决赛),则省级(区域)选拔赛(决赛)为省级C类,全国性决赛(总决赛)为国家级C类。
表6:C类竞赛加分
C | 一等奖 (或金奖) | 二等奖 (或银奖) | 三等奖 (铜奖) | 优秀奖 | 入围奖、鼓励奖等 |
国家级 | 7 | 6 | 5 | 3 | 1 |
省级 | 5 | 4 | 3 | 2 | 0.5 |
国家:凡在认定的赛事名单中,C类中各项国家级各类学科竞赛中。参赛队或个人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鼓励奖(其他奖项)的,第一负责人分别按7、6、5、3、1分记;第二至第五负责人止乘以系数60%、40%、20%、10%(小数点后保留1位,四舍五入)(第五负责人之后的按第五负责人加分,一个项目仅加前十负责人)。
省级:凡在认定的赛事名单中,C类中各项省级各类学科竞赛中。参赛队或个人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鼓励奖(其他奖项)的,第一负责人分别按5、4、3、2、0.5分记;第二至第五负责人止乘以系数60%、40%、20%、10%(小数点后保留1位,四舍五入)(第五负责人之后的按第五负责人加分,一个项目仅加前十负责人)。
注:在加分上限为10分的前提下,每种比赛加分上限为2个项目。
(二)受理中的专利不加分,授权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第一专利人按6分记,第二至第三专利人乘以系数60%、40%、(小数点后保留1位,四舍五入),如专利转让,双倍加分。我院或我校必须为第一署名单位,同一学年仅可有一项专利加分。
(三)在学校认定的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以校人事处制定刊物目录为准)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奖励6分,第二作者每篇奖励4分,第三作者每篇奖励2分;在CN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奖励3分。发表的论文必须与就读学科专业内容相关,我校或我院必须为第一署名单位。(加分上限为10分)
(四)《中国社会科学》和《求是》发表、《新华文摘》转载,参加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美术展或被国家美术馆收藏的作品,第一完成人或第一作者按6分计。
(五)同一学年同一作品获得多类、多次奖项,按最高分值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作品在不同学年获得多类,多次奖项,如获得更高奖励分,则予以补齐差额奖励分,少于以往学年所奖励分值的则不予以加分。同类别单项奖励不超过10分智育分,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六)参加国家级科技创新项目及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全过程,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通过验收合格,给予立项第一负责人奖励3分,第二至第五负责人止乘以系数60%、40%、20%、10%(小数点后保留1位,四舍五入)(仅加前五负责人);参加省级科技创新项目及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全过程,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通过验收合格,给予立项第一负责人奖励2分,第二至第五负责人止乘以系数60%、40%、20%、10%(小数点后保留1位,四舍五入)(仅加前五负责人);参加校级科技创新项目及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全过程,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通过验收合格,给予立项第一负责人奖励1分,第二至第五负责人止乘以系数60%、40%、20%、10%(小数点后保留1位,四舍五入)(仅加前五负责人)。
(七)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者奖励1分,通过国家六级考试者奖励2分(本学年)(同一等级且同一考试项目通过后不可重复加分)。
(八)获得国家计算机一级证书者奖励1分,获得国家计算机二级证书者奖励2分(本学年)(同一等级且同一考试项目通过后不可重复加分)。
(九)有关等级考试加分只针对国家英语等级考试以及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其余考试不给予加分。
(十)其他经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加分情形,经评议可适当给予加分。
第十四条 在大学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一‘马’当先”知识竞赛活动中,获得省级总决赛一、二、三、优胜等奖选手分别给予智育分10、8、6、4分奖励加分;获得校级总决赛一、二、三、优胜奖选手分别给予智育分5、4、3、2分奖励加分。
第十五条
(一)智育测评扣分标准:补考的,或考试违纪、作弊的,按该课程学分扣分;
(二)其他经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扣分情形,经评议可适当给予扣分。
第四章 体育测评
第十六条 体育测评内容包括学生的体育意识、体育行为、体质水平和体育技能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十七条 体育测评公式1(适用于一二年级):体育测评分=(当学年体育课成绩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分)/2+奖励分-扣分;
体育测评公式2(适用于三年级及以上):体育测评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分+奖励分-扣分
当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免测的学生,给予60分的基础分;因参军复学的学生,当学年体育课免修的,给予85分的基础分。
第十八条 体育测评奖励分标准:
(一)在各级各类体育比赛中单个项目获得名次的,按获奖级别给予不同奖励,;
表7:体育比赛活动计分表
级别 | 分值 | |||||||||
一等奖或第一名 | 二等奖或第二名 | 三等奖或第三名 | 四等奖或第四名 | 五等奖或第五名 | 六等奖或第六名 | 七等奖或第七名 | 八等奖或第八名 | 其他 荣誉 | 破纪录 | |
国家级 | 10 | 8 | 7 | 6 | 5 | 4 | 3 | 2 | 1 | 10 |
省部级 | 8 | 7 | 6 | 5 | 4 | 3 | 2 | 1 | 0.5 | 9 |
校(市)级 | 7 | 6 | 5 | 4 | 3 | 2 | 1 | 0.5 | / | 8 |
院级 | 6 | 5 | 4 | 3 | 2 | 1 | / | / | / | 7 |
(1)积极参加国家级、省级举办的重大体育赛事或活动,给予奖励20、10分;积极参加校、院举办的重大体育活动或赛事,给予奖励8、5分;积极参加校、院、班级组织的各项体育活动,分别酌情给予3、2、1分的奖励。
(2)学生担任校级或其他学院体育竞赛裁判者,根据举办方所示证明,每次给予奖励1分,学年累计奖励分不超过为5分。
(3)同一学年获同一类别比赛类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如已经获得校公共体育部与教务处智育分加分,则不予重复加体育分;校、院竞赛性质活动参赛选手每次给予加1分奖励,同一活动设有多轮比赛,加分可叠加,最高上限为5分;参赛与训练奖励总分上限为5分;学生评委、后勤每次给予加1分奖励,最高上限为5分;参赛分与获奖分可叠加;同一赛事,参赛、后勤与观众不叠加加分。
(二)三年级及以上同学(重修“体育活动课”的同学除外)在当学年“创高体育APP”课外锻炼中,有效次数达15次及以上的加5分,两学期可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三)参加集体比赛获奖的成员,可参照个人获奖情形加分,按照个人加分标准乘80%。
(四)其他经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加分情形,经评议可适当给予加分。
第十九条 体育测评扣分标准:
(一)体育课课程成绩按实际分数计;补考及格的按60分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按补考后的成绩计;缓考的按缓考成绩计。补考的,或考试违纪、作弊的,按该课程学分扣分。
(二)按要求必须参加的各级、各类体育类活动,未参加者且未办理请假手续,每人次扣2分。
(三)“创高体育APP”课外锻炼中,出现《我校“体育活动课”课程管理办法》(农林大教〔2020〕28号)第六条中违规行为的,每次扣10分。
(四)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过程中违纪的,每次扣10分。
(五)其他经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扣分情形,经评议可适当给予扣分。
第五章 美育测评
第二十条 美育测评内容包括学生认知美、爱好美、发现美和创造美的能力和素质,以学生参与文化艺术实践活动与竞赛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美育测评分公式:美育测评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分。学生基本认知美、爱好美、发现美和创造美的能力和素质,在参与文化艺术实践活动与竞赛等方面的综合表现良好的,给予美育测评基础分75分。
第二十一条 美育测评奖励分标准:
(一)美育测评加分奖励标准:
表7:美育比赛项目、文化艺术实践活动荣誉计分表
级别 | 分值 | ||||
一等奖或 第一名 | 二等奖或 第二名 | 三等奖或 第三名 | 其他荣誉 | 参与决赛未获奖者 | |
国家级 | 10 | 8 | 6 | 4 | 2 |
省部级 | 8 | 6 | 4 | 2 | 1 |
校厅级 | 6 | 4 | 2 | 1 | / |
院级 | 3 | 2 | 1 | 0.5 | / |
(1)积极参加(演出人员)国家级、省级举办的具有重大教育活动的文艺演出及重大节日庆典活动,给予奖励20、10分;积极参加校、院举办的重大文艺活动、文艺比赛者,给予奖励8、5分;积极参加校、院的各项文艺活动,分别酌情给予3、1分文艺分的奖励(需要举办方出示证明)。
(2)同一学年获同一类别竞赛类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校、院竞赛性质活动参赛选手每次给予加1分奖励,同一活动设有多轮比赛,加分可叠加,最高上限为5分;参赛与训练奖励总分上限为5分;参赛分与获奖分可叠加;同一活动,后勤与参赛不可叠加加分;无特别说明,观众不加分。
(二)个人在文化艺术实践活动中获得各级荣誉的,可给予院级不超过3分、校级不超过8分、校级以上的不超过10分的加分;
(三)校院组织或推荐的相关活动中,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传播社会正能量的相关作品,获得社会或大众认可的,可酌情加分;
(四)实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一专利人按8分记,第二至第三专利人乘以系数60%、40%(小数点后保留1位,四舍五入),如专利转让,双倍加分,我校或我院必须为第一署名单位,同一学年仅可有一项专利加分;
(五)参加集体比赛获奖的成员,可参照个人获奖情形加分,按照个人加分标准乘80%。
(六)其他经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加分情形,经评议可适当给予加分。
第二十二条 美育测评扣分标准:
(一)按要求必须参加的各级、各类文艺类活动,未参加者且未办理请假手续,每人次扣1分,找人代签者在扣1分的基础上再加扣1分,代人签到者扣1分。
(二)其他经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扣分情形,经评议可适当给予扣分。
第六章 劳育测评
第二十三条 劳育测评内容包括学生的劳动意识、劳动能力和奋斗精神,考察学生在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和实习实训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二十四条劳育测评公式:劳育测评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分。学生具备劳动意识、劳动能力和奋斗精神,在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和实习实训等方面的综合表现良好的,大一大二给予劳育测评基础分75分。
第二十五条 劳育测评奖励分标准:
(一)学生积极参加劳动活动,定期开展安全卫生大扫除,积极投身安全文明宿舍创建活动,所在宿舍有建立日常卫生值日制度,整学年未在自律部卫生检查中被扣分的,宿舍成员加2分,舍长加3分;
(二)获校创建文明宿舍先进个人等,奖励10分;获校级集体荣誉称号的(十佳宿舍、文明宿舍、平安宿舍等), 主要负责人奖励8分,其余成员每人奖励5分;获院级集体荣誉称号的(文明宿舍等),主要负责人奖励5分,其余成员每人奖励3分,该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同一学期,院级文明宿舍和校级文明宿舍加分不可叠加)
(三)学生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主动到农村和基层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的,可酌情加分,其中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暑假“三下乡”(寒假社会实践)每队成员分别加10、8、6、4分;在相关活动中有国家级新闻媒体报道、组织表扬或相关成绩的可给予成员7加分;有省级新闻媒体报道、组织表扬或相关成绩的可给成员加5分;有县市级新闻媒体报道、组织表扬或相关成绩的可给予成员加3分;学生个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可给予5分奖励(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该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四)学年“志愿汇”工时以0.2分/工时计算,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五)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第一专利人按10分记,第二至第三专利人乘以系数60%、40%(小数点后保留1位,四舍五入),如专利转让,双倍加分,我校或我院必须为第一署名单位,同一学年仅可有一项专利加分。
(六)其他经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加分情形,经评议可适当给予加分。
第二十六条劳育测评扣分标准:
(一)按要求必须参加的各级、各类劳育类活动,未参加者且未办理请假手续,每人次扣2分。
(二)不积极参加宿舍安全卫生大扫除和文明宿舍创建活动的,每人次扣2分。
(三)所在宿舍在校院检查过程中被通报批评的,宿舍成员每次扣1分,舍长每次扣2分
(四)其他经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扣分情形,经评议可适当给予扣分。
第七章 测评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须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原则上由党委副书记、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分管研究生培养的副院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对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审定,无异议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以专业年级为单位成立测评小组进行测评;测评小组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若干人等组成,负责对专业年级同学的各测评要素成绩进行审核和计算,测评结果须以一定的形式与学生本人确认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综合测评结果上报所在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九条 工作要求:
(一)学院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经学院学生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二)如有如下情况,学生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为零分,并记录到学生个人档案中: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与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
2、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现象,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3、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材料等。
(三)积极运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志愿汇等管理服务系统,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四)大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 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专业学习超过一学期以上的,在原专业进行测评;在原专业学习一学期(含一学期)以内的,在转入的新专业进行测评;相关学院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基础材料协助测评学院做好测评工作。
第三十一条 赴国(境)外合作院校交流的学生,智育测评成绩分按照其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学分被学校认定为必修学分(依据《我校本科学生学分互认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内学习期间所取得的规定学分计算,德育、体育、美育、劳育测评根据其实际表现予以计算。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我校艺术学院 园林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起施行。
我校艺术学院 园林学院(合署)
二〇二一年十月